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秀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4年度偵字第10340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商標法第98條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應即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再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仿冒商標商品等事實,業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0340號全卷無誤,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附表┌──┬────┬──┬─────────┐│編號│名稱│數量│備註│├──┼────┼──┼─────────┤│一│墊板│1件│上有仿冒之「HELLO│├──┼────┼──┤KITTY」商標圖樣。││二│餐具組│1組││├──┼────┼──┤││三│便條紙│2件││├──┼────┼──┤││四│海綿│2件││├──┼────┼──┤││五│皮夾│1件││├──┼────┼──┤││六│收納盒│1件││├──┼────┼──┤││七│書包│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