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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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亞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偉婷
廖天來 大木勇
參加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亞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偉婷、廖天來、大木勇」;關於參加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參加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慶年、訴訟代理人許智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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