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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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玖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將其羈押,嗣於同年五月二日、七月二日各羈押二月,執行迄今。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豫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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