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71號聲請人丁○○兼法定代理乙○○人十六弄聲請人丙○○兼法定代理甲○○人法定代理人 張月英 聲請人戊○○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訴訟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郝燮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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