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9號原告 杜小倩 被告 邱曉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本件事實及理由詳如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095號案件所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985元,及本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附帶民事訴
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3條第2款規定,而涉犯同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業經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4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末以,如原告仍欲向被告提起民事訴訟,仍得依法墊支裁判費向本院民事庭遞狀提起獨立之民事訴訟,末此敘明。
㈢末按本件係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法無須繳納裁判費
用,而本件復無於訴訟過程中支出送達或鑑定等裁判外訴訟費用,本院即無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金額,及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黃柏仁法官徐晶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