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9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91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秀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7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秀鳳竊盜,共貳拾伍罪,各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告訴人所管領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素行,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行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為其犯罪所得,因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賠付損失新臺幣10萬元,此有和解書及附件附卷為證,若再予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余佳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747號被告周秀鳳女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號4樓居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秀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至新北市○○區○○街○○號「全聯福利中心豐年店」,徒手竊取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得手後離開現場。嗣經店長 薛安妤 發覺商品庫存有異,調閱監視器畫面查證並報警處理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薛安妤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秀鳳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薛安妤證述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光碟1片、庫存異常資料1紙在卷可佐,可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各次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請依同法第38之1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亦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檢察官余佳恩附表一┌──┬─────────────┐│編號│時間│├──┼─────────────┤│1│108年7月18日18時38分許│├──┼─────────────┤│2│同年月19日18時59分許│├──┼─────────────┤│3│同年月24日18時44分許│├──┼─────────────┤│4│同年月27日8時48分許│├──┼─────────────┤│5│同日10時56分許│├──┼─────────────┤│6│同年月28日9時43分許│├──┼─────────────┤│7│同日17時59分許│├──┼─────────────┤│8│同年月29日20時7分許│├──┼─────────────┤│9│同年月31日20時29分許│├──┼─────────────┤│10│同年8月3日11時32分許│├──┼─────────────┤│11│同年月6日19時34分許│├──┼─────────────┤│12│同年月8日17時59分許│├──┼─────────────┤│13│同年月12日19時54分許│├──┼─────────────┤│14│同年月14日19時29分許│├──┼─────────────┤│15│同年月15日19時51分許│├──┼─────────────┤│16│同年月16日19時48分許│├──┼─────────────┤│17│同年月17日9時5分許│├──┼─────────────┤│18│同年月18日8時30分許│├──┼─────────────┤│19│同年月19日20時58分許│├──┼─────────────┤│20│同年月20日21時5分許│├──┼─────────────┤│21│同年月21日21時30分許│├──┼─────────────┤│22│同年月23日19時59分許│├──┼─────────────┤│23│同年月24日9時3分許│├──┼─────────────┤│24│同年月25日16時6分許│├──┼─────────────┤│25│同年月28日20時13分許│└──┴─────────────┘附表二┌──┬────────┬──────┬─────────┐│編號│品項│數量│總金額(新臺幣)│├──┼────────┼──────┼─────────┤│1│台灣啤酒0.3公升│12瓶│312元│├──┼────────┼──────┼─────────┤│2│台灣啤酒0.5公升│317瓶│2萬2,824元│├──┼────────┼──────┼─────────┤│3│萬歲牌蔓梅纖果│1包│79元│├──┼────────┼──────┼─────────┤│4│萬歲牌熱帶纖果│1包│79元│├──┼────────┼──────┼─────────┤│5│萬歲牌無調味珍珠│1包│129元│││開心果││││││││├──┼────────┼──────┼─────────┤│6│萬歲牌珍珠開心果│4包│516元│├──┼────────┼──────┼─────────┤│7│萬歲牌活力六寶│4包│436元│├──┼────────┼──────┼─────────┤│8│統一純喫茶綠茶│58罐│1,276元│││650毫升││││││││├──┼────────┼──────┼─────────┤│9│統一純喫茶綠茶│12罐│216元│││450毫升││││││││├──┼────────┼──────┼─────────┤│10│統一純喫茶綠茶│9罐│279元│││960毫升││││││││├──┴────────┴──────┴─────────┤│總計:2萬6,1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