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1號原告 盧麒丞
蕭靜雲 被告 張銪栗
張家華 鐘翠媚 史詠學 史德四 康彤羚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許嘉容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