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40號聲請人 吳寀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3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2年3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已於102年9月23日屆滿(因9月21日為星期六,故順延至23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添興刀具五金行│第一商業銀│102年4月28日│20,618元│0000000│││ 李家和 │行赤崁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