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9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民國99年3月22日花監違字第裁44-P00000000號裁決聲明異議(原舉發案號:花警交字第P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本院裁定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8年12月26日下午10時27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路○○○號,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因無照駕駛,為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民意派出所警員 盧保全 於94年12月26日填製花警交字第P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駕照業經註銷(酒駕註銷)仍駕駛重機車(禁駛)」予以舉發。原處分機關爰於99年3月22日填製花監違字第裁44-P00000000號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600元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98年12月26日下午10時27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路○○○號住家門口,被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民意派出所員警盧保全舉發無照駕駛,惟該違規地點係異議人之住所,豈有違規之理。再者,異議人係由外面返家已抵家門口,並將機車停放後從中美路177號後走到179號,將開啟鐵門,員警從後面衝過來,不問青紅皂白一手揪住異議人的上衣領口,硬說異議人喝酒,然異議人所騎之機車僅82立方之老舊力型車(84年10月28日發照),並無酒後駕車拒絕配合警方實施酒測之情,為此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指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處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本件異議人於上揭時、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
車,因無照駕駛,為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民意派出所警員盧保全於98年12月26日填製花警交字第P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駕照業經註銷(酒駕註銷)仍駕駛重機車(禁駛)」予以舉發。異議人雖爭執所騎之機車僅82立方之老舊力型車(84年10月28日發照),然異議人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以及汽車駕駛執照分別於98年3月25日、90年11月4日註銷,此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2份附卷可稽,異議人顯未持有汽車駕駛執照及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又依據證人即執勤員警盧保全於本院調查時具結證述:異議
人係行駛在花蓮縣花蓮市○○路由北往南方向,在化道路口等紅燈,俟中美路上的號誌轉換成綠燈後,異議人開始起步,伊看見異議人之車輛有左右搖擺情形,當時伊想要攔停,但想說再觀察一下有無其他情形,且當時伊在異議人後方,後來伊加速要去攔停異議人的時候,異議人就突然向右騎到騎樓處並停車,且轉頭看到伊,就想快速離開現場,伊就跑過去異議人的前面,不讓異議人離開,並請異議人出示證件;而伊當時有穿著制服,然異議人並沒有拿出證件,原本伊要將異議人帶回派出所查證資料,惟遭異議人拒絕,後來異議人的家人有拿異議人的健保卡過來,異議人即違規人叫「甲○○」,伊才用身分證字號查詢駕照,發現異議人之汽車駕照被易處逕註,重機駕照被酒駕註銷,所以就依當時酒後駕車,拒絕酒測,及無駕照駕駛重型機車部分違規告發等語綦詳。且於異議人就其於同時、地另遭舉發酒後駕車拒絕配合警方實施酒測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一案聲請異議時,該案之承審法官當庭勘驗員警盧保全所庭呈的錄影光碟,勘驗結果為:畫面一開始是員警騎乘機車時往前方所照的畫面,畫面顯示出異議人騎乘的機車,有明顯的往左偏移,後又往右偏移,顯有蛇行的情形,異議人騎乘機車的速度相當的快,執勤員警跟隨在後,異議人騎到某處的路邊,將機車停在異議人機車旁,並請異議人出示身分證件。對此勘驗結果,異議人亦表示無意見,此有99年度交聲字第89號99年4月19日訊問筆錄、勘驗筆錄影本1份在卷可稽。足見異議人確實有無照駕駛重型機車之情事甚明。異議人所辯之詞,顯係事後卸責之詞,核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既有於上揭時、地,無照駕駛前開重型機車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6,600元,於法並無不合。本件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月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