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69號原告 呂季光 被告 黃啟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85號恐嚇取財等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85號被告黃啟峰所犯恐嚇取財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辯論終結,並訂於同年月31日宣判,惟原告遲至同年月18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可憑,是上開恐嚇取財等案件既經辯論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在被告或檢察官提起上訴以前,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卓穎毓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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