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英佐 、 江冠霖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對相對人沈英佐、江冠霖請求之原因事實。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英佐 、 江冠霖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對相對人沈英佐、江冠霖請求之原因事實。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