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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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9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拾參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沒收之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曾淑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強盜│偽造文書│加重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所犯法條│修正前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修正前刑法第330條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90年5月29日│90年4月11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0│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4691號│90年度偵字第16088號、│年度核偵字第16088號、91││││91年度偵字第7697、8218│年度偵字第7697、8218、││││、10168號│10168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1年度訴字第87號│91年度訴字第1247號│92年度上訴字第1961號││事實審├───┼────────────┼───────────┼────────────┤││判決日│91年3月28日│92年2月27日│92年8月26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1年度訴字第87號│91年度訴字第1247號│92年度台上字第6305號││判決├───┼────────────┼───────────┼────────────┤││判決確│91年6月18日│92年8月12日│93年2月18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不得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得減刑││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柒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