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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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1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維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維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441號審理,於102年12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103年2月6日判決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由台南地方法院於101年8月14日以101年聲字第14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於
101年8月27日確定;另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與台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940號、第1069號,由台南地方法院於
101年9月25日以101年聲字第19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於101年10月8日確定;另台南地方法院於101年10月4日就101年簡字第940號、第1069號以101年聲字第20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並於101年10月15日確定,是以101年聲字第1944號裁定容有誤會之處,但經
101年聲字第2006號裁定另定應執行之刑,本件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4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並無不妥,併此敘明。
四、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駿勳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附表:受刑人蔡維倫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幫助恐嚇取財│竊盜│竊盜│偽造文書│││(聲請書僅載恐嚇││││││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3日│100年6月13日│100年6月17日│99年間之某日│├───────┼────────┼────────┼────────┼────────┤│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0年度│臺南地檢100年度│臺南地檢101年度│新北地檢100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緝字第580號│偵緝字第580號│偵字第6255號│偵字第14094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5│100年度簡字第15│101年度簡字第11│101年度訴字第14││實││21號│21號│36號│41號││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18日│100年7月18日│101年5月31日│102年12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5│100年度簡字第15│101年度簡字第11│101年度訴字第14││決││21號│21號│36號│41號││├─────┼────────┼────────┼────────┼────────┤││確定日期│100年8月16日│100年8月16日│101年7月2日│10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