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02號受罰人 蕭添進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蕭智芬 、蕭智芳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處蕭添進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101年度重訴字第90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受罰人為證人,前曾陸續通知於民國102年5月2日、6月6日、7月24日及11月20日到庭作證,然受罰人收受通知後均未到庭,僅於102年4月22日及7月18日具狀泛稱因工作業務事宜,不在台北境內,不克到庭云云,顯非不能到庭作證之正當理由,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受罰人之入出境資料,受罰人於上開期日均在境內,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可參,況且證人依法有到庭作證之義務,本院亦已提前通知到庭時間並合法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受罰人仍未遵期到庭作證,本院自得依上開規定處罰鍰。受罰人如經本院再次通知,仍無正當理由又未到庭,本院將依上開規定再行處6萬元以下之罰鍰,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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