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02號聲請人 蕭芳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02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被告具有親屬關係,且被告 蕭智芬 自帳戶提領原告公司款項後,部分款項轉帳存入聲請人之帳戶內,有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函暨交易明細表為憑,已釋明其與本件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其據以聲請閱覽本院上開事件卷內文書,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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