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2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國陽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丕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1月
26日105年度桃簡字第12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載明明確之上訴聲明。是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為4,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
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前開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