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5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571號
原   告  陳水蓮
被   告  唐涵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21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臺北簡
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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