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小字第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詹偉駱
被 告 劉世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在本院
竹東簡易(非竹北簡易庭)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心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小字第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詹偉駱
被 告 劉世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在本院
竹東簡易(非竹北簡易庭)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