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盛重遠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盛重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盛重遠因犯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年4月、1年8月、1年6月、1年4月、
1年2月、1年、1年、9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8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於民國109年3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且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如聲請意旨所示核准假釋等情,有前述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109年2月4日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可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業經本院審核相關前揭文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足認其聲請為正當,而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彥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