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5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13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子涵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5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13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子涵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