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 律師複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被告乙○○(原名為 郭婷瑩 )住台北縣○○鎮○○路○○○號五樓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B書記官王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