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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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79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有應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93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在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情形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1月30日以93年度簡字第9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並於93年6月4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前因違反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94年1月12日,以93年度交簡字第268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4年3月7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與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書記官林慧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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