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22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22712號債權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游倩雯 債務人張礎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67,992元,及其中新台幣58,592元,自民國9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收之逾期手續費新台幣6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書記官康進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