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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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10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房屋繳稅資料或提出現值
證明),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