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小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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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小字第414號
聲請 人
即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縣鳳山市○○街○○○巷○號,依民
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書記官鄭靜芳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