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10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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