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10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7,7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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