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10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7,7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