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簡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442號
原   告 厚生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180元。查,本件標
的價額經核定為720萬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2,280元,原告僅繳納5,180元,尚欠67,1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附表:
本件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60,000元x12月÷10%=720萬元(依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附註:土
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
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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