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8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利群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返還牌照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