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警察隊移送經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公克,乃係被告甲○○於本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八0四五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起訴處分案件中查扣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前開違禁物等語。
二、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公克),是否確屬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無任何鑑驗之相關資料附卷可憑,是尚無證據足資證明扣案物確係屬違禁物,本件聲請尚非有據,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八年抗字第七六號、第一四四號,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二四號、第四十八號裁定亦同此見解,足供參考)。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