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附民字第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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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附民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80號原告 張鶴年
林淑娟 張文徽 被告 張妙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2年度上易字第40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等各新台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將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及自由時報,以16分之1版面,刊登一日。
二、陳述:㈠被告張妙惠與原告張鶴年、張文徽係兄弟姐妹關係,原告林
淑娟則為張鶴年之配偶。詎張妙惠基於公然侮辱他人之犯意,於民國100年6月10日上午7.8時許,在設於雲林縣斗六市○○里○○路○○○號文株寺內其等父親 張岩雄 之告別式會場上,在諸多與會之親友面前,公指摘摘:「張鶴年、林淑娟、張文徽你們3人跪下,你們很不孝,你們要不要跪下,你們3個很不孝」等語,足以貶損原告 張鵪年 、林淑娟及張文徽等3人之名譽。嗣經原告提出告訴,偵查後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1年10月25日以101年度偵字第332號起訴在案。其後雖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633號判決被告「張妙惠無罪」,然經原告張鶴年聲請檢察官上訴,目前由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08號審理在案。
㈡兩造為至親關係,被告於父親張岩雄晚年精心設計在未知會
手足情形下私自將張岩雄名下財產悉數移轉至被告名下(連張岩雄生前以遺囑分配予兒子即原告張鶴年、張文徽之祖產房地亦不例外),為先發制人並營造對其有利氛圍,竟在父親告別式如此莊重之場合,以前項方式公然侮辱原告,絲毫未顧及死者之尊嚴及生者之顏面,被告之言行侵害原告等名譽情節重大。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被告只是陳述事實,表達個人意見,並無公然侮辱及誹謗之犯意。原告請求金額太狠,且原告亦無何損害,反而令被告無法正常上班,且原告前曾恐嚇被告。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妙惠被訴公然侮辱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見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08號刑事判決),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吳志誠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