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他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他字第8號
聲 請 人  A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相 對 人   劉奕賢
兼法定代理人  劉宗富
相 對 人   潘佳興
兼法定代理人  潘建生
兼法定代理人  周麗珍
相 對 人   張聖文
兼法定代理人  林秀花
相 對 人   顏愷廷
兼法定代理人  熊婕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板簡字
第1895號),應徵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劉奕賢、劉宗富、潘佳興、潘建生、周麗珍、張聖文、林
秀花應連帶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
相對人劉奕賢、劉宗富、顏愷廷、熊婕羽應連帶向本院繳納訴訟
費用新臺幣伍拾肆元。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壹佰捌拾陸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
5年12月12日以105年度板救字第61號裁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
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在案。嗣經本院以105年度板簡字
第1895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
劉奕賢、劉宗富、潘佳興、潘建生、周麗珍、張聖文、林秀
花連帶負擔百分之四十,由被告(即相對人)劉奕賢、劉宗
富、顏愷廷、熊婕羽連帶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即聲請
人)負擔,此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訴訟費用
為5,400元。據此,本件應向被告(即相對人)劉奕賢、劉
宗富、潘佳興、潘建生、周麗珍、張聖文、林秀花連帶徵收
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2,160元;應向被告(即相對人)劉奕
賢、劉宗富、顏愷廷、熊婕羽連帶徵收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
54元;應向原告(即聲請人)徵收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3,18
6元,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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