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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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83號
原   告  蔡烱燉
被   告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被   告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申彬
被   告 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旭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旭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謝清江
被   告 蔡明介
被   告  蔡其軒
被   告  蔡誼甄
被   告 謝清江
被   告  卓志哲
被   告  孫振耀
被   告  蘇炎坤
被   告  王伯元
被   告  顧大為
被   告  陳恒真
被   告  劉錫麟
被   告  李吉仁
被   告  劉深淵
被   告  楊邦彥
被   告  湯明哲
被   告  林進燈
被   告  劉炯朗
被   告 林申彬
被   告  蔡清霖
被   告  葉慶章
被   告  黃俊傑
被   告  林麗珍
被   告  陳宏守
被   告  游張松
被   告  蕭崇河
被   告  林寬照
被   告  鍾斌賢
被   告  舒奇
被   告  郝龍斌
被   告  高閬仙
被   告  郝漢祥
被   告  郝漢禎
被   告  郝漢明
被   告  郝柏村
被   告  郭菀華
被   告  蘇盈貴
被   告  陳業鑫
被   告  許明財
被   告  王文稟
被   告  洪坤戊
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被   告  鄭政謀 的繼承人
被   告  鄭崇華
被   告  鄭平
被   告  鄭安
被   告  李氏 的繼承人
被   告  謝逸英
被   告  黃崇興
被   告 海英俊
被   告  柯子興
被   告  張訓海
被   告  張明忠
被   告  李澤元
被   告  莊炎山
被   告  許榮源
被   告  黃光明
被   告  羅益強 的繼承人
被   告  梁克勇
被   告 佳元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顯和
被   告 沈顯和
被   告  沈傳芳
被   告  陳添火
被   告  劉亮君
被   告  辛武男
被   告  關鈞
被   告  彭志強
被   告 迅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炳坤
被   告  陳淑琴
被   告  陳韻郁
被   告  蘇志偉
被   告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敏求
被   告 建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定華
被   告 胡定華
被   告 鴻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智
被   告  姜文鐘
被   告 陳鴻智
被   告  游敏行
被   告  麥瑞齡
被   告  盧志遠
被   告  王耀東
被   告 惠盈投資有限公司
前列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惠盈投資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敏求
被   告  彭介平
被   告  葉沛甫
被   告 順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田明
被   告 高田明
被   告  李執鐸
被   告  松岡茂樹
被   告  方成義
被   告  施敏
被   告  吳秉天
被   告  游敦行
被   告  倪福隆
被   告  潘文森
被   告 力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英華
被   告  蔡國智
被   告  高強
被   告  蔡篤恭
被   告  陳秋芳
被   告  李貴敏
被   告 力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生
被   告  駱文仁
被   告 倪福隆
被   告 富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瑞
被   告 蔡國智
被   告 佑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振興
被   告  翁啓培
被   告  張郁仁
被   告  張志揚
被   告  黃永芳
被   告 佑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佑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佑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振興
被   告  吳文榕
被   告  大塚龍太郎
被   告  詹文凱
被   告  柯漢平
被   告 台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力豪
被   告 張力豪
被   告 威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德
被   告 日月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張明鸞
被   告  高育仁
被   告 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被   告 李慶煌
被   告 歐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詹文光
被   告 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歐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
被   告  楊建國
被   告  蔡美麗
被   告 李怡德
被   告  謝孔琦
被   告 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鈞陽
被   告 胡鈞陽
被   告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聰
被   告  陳進雙
被   告  林弘堯
被   告  林清祥
被   告  干學平
被   告  黃兆鴻
被   告 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澄芳
被   告 陳澄芳
被   告  吳一揆
被   告  陳志逢
被   告 洪嘉聰
被   告 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雨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雨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義泰
被   告 深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靜芬
被   告 蔡義泰
被   告  蔡義興
被   告  史恩深 的繼承人
被   告 史靜芬
被   告  史餘芳
被   告  范森雄 的繼承人
被   告  朱志煌
被   告  陳秀玲
被   告  楊千
被   告  余孝先
被   告  陳建誠
被   告  傅幼軒
被   告  周勝鄰
被   告 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多春 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拔希
被   告  梁錦泉
被   告  陳天任
被   告  吳聲隆
被   告 YU,CHORWINGWILSON
被   告  劉冠麟
被   告  莊淵棋
被   告 柯拔希
被   告  柯行天
被   告  柯妙論
被   告  柯妙比
被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吳政忠
被   告  王本耀
被   告  江淑賢
被   告  蔡清彥
被   告  李鍾熙
被   告  徐爵民
被   告  張進福
被   告  李羅權
被   告  黃重球
被   告  李嗣涔
被   告  陳力俊
被   告  張家祝
被   告  吳重雨
被   告  楊弘敦
被   告  蕭介夫
被   告  呂學錦
被   告  邢有光
被   告  谷家恆
被   告  陳興時
被   告  鹿篤瑾
被   告  陳添枝
被   告  吳思華
被   告  林建鼎
被   告  黃惠玲
被   告  周美玲
被   告  蔡孟芳
被   告  盧玉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又當事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
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
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不因受送達人未至郵
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或未依置於專用信箱內之通知
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取郵件而有不同(最高法院91年
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意見參照)。
三、查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復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
正,逾期即駁回其訴,該裁定並於同年月9日送達至原告所
指定之送達處所即新竹郵局19-435號信箱,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即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不因新竹科學園郵局依郵
政規則第205條:「書明專用箱袋號數之各類掛號郵件,無
論是否書有收件人地址,郵局僅將通知單或書有『掛號郵件
待領』字樣之小牌投置箱袋內,俟租用人憑前條第一項印鑑
領取。租用人未領取前,寄件人仍得申請撤回或更改收件人
姓名、地址,非掛號者,均投置箱袋內,由租用人自行開取
。但限時專送郵件並書專用箱袋號數及收件人地址者,除另
有規定或特別約定外,無論是否掛號,仍按址投遞。」之規
定,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原法院而受影響。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上開書狀之簽名或蓋章,及繳納裁判費,揆諸前揭說
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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