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720號
原   告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銘
被   告 昇昌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枝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行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
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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