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一號),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參年柒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罪,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僅坦承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之恐嚇取財等犯罪事實,惟其所涉其餘恐嚇取財等案件之犯罪事實,業經被害人乙○○等於警訊、本院審理中指述甚詳,且據共犯甲○○等人供述屬實在卷,此外,復有被害人匯款單據、人頭帳戶設定及交易明細資料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犯恐嚇取財之罪罪嫌重大,且其涉嫌於數月內,連續犯下十餘起擄車勒贖案件,即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林家賢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嘉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