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本院93年度上易字第1135號判決係將被告之上訴駁回,維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346號判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楊貴雄法官李英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信穎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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