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211號聲請人丙○○○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於提出新台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告乙○○之母親,經濟困難,又被告女友甲○○已經原諒被告,且懷有身孕,需人照料,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乙○○因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等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上開罪嫌重大,且前已有3次傷害告訴人之犯行,並經本院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後再犯本案,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情狀存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
2款規定,自民國96年10月9日起裁定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
三、經查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中均坦承犯行,並有告訴人甲○○之指述、驗傷單1紙足憑,堪認被告所犯罪嫌重大,而被告前已有3次傷害告訴人之犯行,為其所供承,竟再犯本件之罪,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情狀存在,惟審酌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告訴人具狀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並同意撤回傷害告訴在案,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考,是認原羈押原因雖仍存在,然應得以具保手段替代之,本院爰准予被告乙○○於提出新台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楊淑珍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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