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2612號上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7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楊貴雄法官王麗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鄒賢英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