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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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上字第633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陸佰貳拾捌萬伍仟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玖萬肆仟玖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