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選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選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壬○○選任辯護人莊安田律師被告巳○○
戊○○上二人指定辯護人 吳碧娟 律師被告辰○○
天○○未○○地○○申○○戌○○己○○宇○○B○○卯○○乙○○宙○○午○○癸○○○酉○○庚○○亥○○丑○○C○○寅○○玄○○辛○○子○○丁○○黃○○A○○D○○甲○○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壬○○、巳○○、戊○○、辰○○、天○○、未○○、地○○、申○○、戌○○、己○○、宇○○、B○○、卯○○、乙○○、宙○○、午○○、癸○○○、酉○○、庚○○、亥○○、丑○○、C○○、寅○○、玄○○、辛○○、子○○、丁○○、黃○○、A○○、D○○、甲○○、丙○○所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鄭雅文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