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4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464號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
金會代表人丙○○(董事長)住台北市○○區○○○路○段○○號9樓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戒嚴時期不當判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曹瑞卿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