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簡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字第116號
原   告  莊許香蘭
原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莊志勳
被   告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訴訟代理人  劉智遠
       榮家麟
       白永濬
       黃振佾
被   告  黃廷臣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廷臣間請求修復
  房屋瑕疵事件,原告於民國99年11月3日以訴狀變更應受判
  決事項時,所記載之應受判決事項不明確,且未於訴狀載明
  變更後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補正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二)補正變更後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聲請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秀子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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