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小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投小字第392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訴訟代理人  屈錫田
被   告  吳維庭
被   告  王彥晴王玟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9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參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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