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742號債權人台灣高鐵停車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隆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正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㈢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依約定書內容所載,其金額似為
325,409元,而請求金額為375,303元,請補充敘明並提出相關釋明,如係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確認利息為何?㈤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