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勞執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執字第64號聲請人 賴貴義 相對人藍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一、資方(即相對人)同意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前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壹萬ꆼ仟柒佰柒拾元,匯入勞方薪轉帳戶,另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前給付勞方新臺幣ꆼ萬貳仟壹佰ꆼ拾壹元,匯入勞方薪轉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相對人因勞資爭議,於民國103年
8月8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指定之調解人調解成立,同意依主文所示之內容,相對人於103年9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3,770元,另於103年9月26日前給付32,131元,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第
1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三、本件聲請人前述主張,有其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3年
8月12日高市勞關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103年8月8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乙份為佐證。聲請人以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其義務為由,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合於上述規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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