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56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清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清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清水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各案判決及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解景惠附表:
┌─┬──────┬──────┬──────┬─────────────┬────────────┐│││││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1│不能安全駕駛│有期徒刑3月│103年4月27日│本院103年度│103年6月5日│同左│103年7月8│││致交通危險罪│,如易科罰金││交簡字第3185│││日││││,以新臺幣壹││號│││││││仟元折算壹日│││││││││。││││││├─┼──────┼──────┼──────┼──────┼──────┼──────┼─────┤││││││││││2│不能安全駕駛│有期徒刑2月│103年1月13日│本院103年度│103年8月14日│同左│103年9月3│││致交通危險罪│,如易科罰金││交簡字第4631│││日││││,以新臺幣壹││號│││││││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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