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調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1305號
聲 請 人  楊勝帆
相 對 人  羅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因契約涉訟者,如
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聲請調
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原告主張伊係誤匯款項至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請求該
帳戶申請使用人返還不當得利,本院依原告聲請向彰化銀行
函詢,查得上開帳戶申請使用人即相對人住所地係南投縣竹
山鎮,此有彰化銀行作業處民國109年8月20日彰作管字第00
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附件,及相對人個人基本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
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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