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簡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聖日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啟宇
       葉黃花美
       黃正榮
      顏 黃英美
       黃聖德
       黃聖道
       黃真美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韓林貴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簡字第294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9日以函文命上訴人於
該函文送達後1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15
元,該函文已於同年12月13日送達予上訴人之配偶收受,已
生送達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
今仍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件存卷
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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