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83號原告京郝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冠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31,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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