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07號上訴人 張麗香 住高雄市○鎮區○○街○○巷○○號6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訴字第130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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